苦无证据智使“空城计” 提交文书最终露马脚

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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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兵法36计:第三十二计 空城计

案子要判离了,但财产却不能清楚了解,怎么办?

原文

虚者虚之,疑中生疑;刚柔之际,奇而复奇。

释义

空虚的就让它空虚,使他在疑惑中更加产生疑惑。是说敌我交会,相战,运用此计可产生奇妙而又奇特的功效。

人生百味

家底几何?

——苦无证据智使空城计提交文书最终露马脚

之所以很多当事人最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并不完全是出于感情上的留恋,而是对于财产分割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财产分割之所以观点分歧较大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对于财产分割的比例不能达成一致,比如说,是四六开,还是五五开;有的是因为对共同财产的范围观点不一,比如说,家里到底是一共有价值100万元的共同财产,还是120万元的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当事人双方产生的分歧有两种可能;即财产分割的方法、比例,以及财产的范围、大小。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为使配偶少分财产,往往会采取转移、隐藏的手段。有的准备充分、手法高明,另外一方往往很难寻找线索或找到破绽,需要当事人采用计策智谋来取得突破。2007年,我代理的一起案件,就是采用了空城计,最终起到了较好的结果。

刘慧(化名)已经是第二次接到法院的传票了。200511月,刘慧的先生张益(化名)已经在杨浦法院起诉过刘慧一回了,要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刘慧当时不同意离婚,法院没有判离。这一次,刘慧知道,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很大,对此,刘慧早有心理准备。而让刘慧焦虑的不是法院最终是否判离,而是自己对张益的财产情况不清楚。

张益虽然户籍在上海,但因为毕业后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3年前被委派到深圳分公司做财务经理,因此,经常居住地并不在上海。由于不在同城工作,刘慧对张益的收入情况并不是很清楚了解,只知道张益的收入不菲。张益所在的公司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张益又在深圳分公司做财务经理,是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应该不低。但是,1年前在法庭上,张益向法院提交了一张月收入8000元的公司工资发放证明。按法官的话说,如果刘慧认为公司证明内容有误、实际发放数额要远远高于证明数额的话,应该向法院举出新的证据。可是,张益工作的公司远在深圳,总公司又远在美国,如何能调取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呢?对于月工资收入8000元的证明,刘慧知道,那肯定不是真实的。张益的年收入肯定在百万以上,从张益的朋友、甚至张益的母亲那里,刘慧都曾不止一次地听他们说起。马上面临第二次诉讼了,刘慧自己也看了很多书籍,知道这一次判离的可能性较大。案子要判离了,但财产却不能清楚了解,该怎么办呢?

······

通过朋友的介绍,刘慧找到了我们,希望能通过我们的工作,想办法能查找到关于张益财产的线索,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你觉得张益的主要财产形式是什么呢?我问刘慧。

他个人非常热衷于工作,不太有别的爱好,也不炒股,不做其他生意。我估计,他可能会有公司的股权,分红,可能是他最大的财产来源。刘慧说。

可是,我们查了一下张益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这个公司并不是一家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是分公司,而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全额出资方是美国的一家W公司,拥有100%的股权,张益从法律上在该公司并没有拥有股权。经过对张益所在公司的工商调查,我们把调查的结果与刘慧进行交流。

这就奇怪了,张益不止一次地对父母和朋友炫耀说他每年有上百万元的收入,难道只是虚荣心在作怪?另外,他平时花钱也不吝啬,出手也比较大方,对朋友也非常仗义,如果只有8000块的收入,不足以支撑他日常的开销啊?刘慧很是不解。

刘慧问:会不会是张益拥有公司内部股,每年有内部股的分红呢?

也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我安慰刘慧说道,您先别急,我们再调查一下,会尽快把结果再向您反馈的。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张益所在的N公司与美国母公司W公司的关系日趋浅析和明确。根据我们的调查,N公司的前身是国内某知名的网络公司,2005年,被W公司以2500万美元并购,W公司成为N公司的全资母公司,而原先N公司的股东已退出股东会和管理层,让位于W公司。W公司从总部派遣了几名高管来接替N公司的高管。而唯一没有被替换的,就是张益,他在公司一直做了3年的财务经理,对公司财务非常了解,可能是出于这种原因,他并没有退出N公司的管理层,而是继续担任着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

我们又找到了W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年报,试图找到在并购N公司时,公司的相关报告。果然,对于2500万美元的投资,年报里有较为详细的描述,主要是描述了W公司的收购计划,其中提及了用于收购N公司而给该公司高管兑现期权的300万美元的一个具体数额,但是,对于该笔钱款的具体分派,公司年报并无具体涉及。

根据经验,我推测,刘慧之所以感觉张益的收入远远高于8000元,是有一定道理的。张益作为公司的高级财务经理,可能在N公司被并购之前,拥有一定的期权股份。而W公司在并购N公司时,对N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期权股份的购买,也应该有一定的预算,可能就是计划书中的300万美元。但是,由于N公司在被并购之前高管有多人,根据不同的职务及管理贡献,可能每个人的具体份额不同。因此,对于张益具体有多少公司股权,目前我们不得而知,应该能从W公司和N公司收购协议的具体细节条款中才能知道。但是,这些材料和信息并未在W公司公告上写明,而N公司现在仍是有限公司性质,不用对外进行年度公告。如何才能知道具体细节情况呢?

······

我把新调查的情况和自己的推测与刘慧交流时,刘慧非常同意我的猜测。同时,刘慧提出:为什么不可以申请法院到深圳N公司调查,关于张益是否拥有股权或期权?如果法院肯去,事情不就一下子清楚了么?

事情没有这么简单,我提醒刘慧,首先,是法院是否会同意调查的问题。现在我们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益拥有股权,仅是凭着W公司的年报和猜测,对于我们提出的申请,法院完全可以决定不予批准。如果我是法官,我会同时建议你什么时候有证据了,你再什么时候另行起诉,这样,对法官来说最保险。

还有别的原因么?刘慧很着急。

其次,就算法官去了,也很可能调查不到什么结果。我们从工商局的档案中已查到,N公司是W公司100%持股,如果真有内部股或期权,N公司不会也没有必要向法院透露,W公司是上市公司,N公司却不是,N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公开自己内部管理的东西。另外,张益在N公司做财务经理,即使W公司并购N公司后仍然安座财务CEO,可见与W公司大股东之间关系浓厚,完全有能力让公司做出一个在N公司没有任何股权的证明。有了这个证明做挡箭牌,我们就几乎没有任何希望了,法院完全可以不考虑这些因素而判案了。

那该怎么办呢?难道我们一点儿办法都没有了么?刘慧很着急。

我说,您先别急,我再考虑一下。

刘慧走后,我和我的团队再次认真分析了案情,又对张益性格做了细致的分析,决定在法庭上唱一出空城计,以达到澄清事实的目的。

······

200743日,此案在上海市某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我们将案卷材料进行了分类和整理,足足装了两个拉杆箱。开庭时,我们一反常态,并没有反对离婚,而是干脆利落地同意离婚,但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明确要求分割张益名下的W公司的股票期权。

听到我们的答辩意见,我注意到张益非常意外,他很紧张地注意我们的每一句话,并很认真地观察我们每一次举证。

在张益的律师作为原告举证后,我们开始举证。我们首先向法院和原告递交了证据目录,一共有22项。我从张益在N公司就职、任财务经理的股东会决定书开始举起,一份份,不慌不忙地按证据目录的顺序举证。在我们证据的第19项,证据目录写明的是美国某律师事务所公证、并经中国驻纽约领事馆认证的公证书,证明目的上明确写道:证明张益拥有股权。从我举第2份证据开始,刘慧就开始显得身体不舒服,皱着眉头坐在被告席上。等我举到第17项时,刘慧似乎再也忍不住了,突然要求中断审理,要求去医院救治。法官也早看出了刘慧痛苦的样子,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另行制定。

休庭期间,张益的母亲曾打电话给刘慧要求一起谈谈,刘慧拒绝了。张益的母亲提出的调解方案也被刘慧一口拒绝。20天后,法院通知我们,张益又有新的证据提交法庭,要我们去取新证据,并准备质证。

不出所料,张益新提交的证据,是一份信托协议书,已经过公证和认证,并且,公证、认证的时间是在两个月前。可以看出,这是一份早就准备好的证据。在这份信托书里,张益作为信托人,将自己在W公司15万股面值60万美元的期权股权,信托给了某基金组织,以此证明自己不再是股权的持有人,这些股权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拿到这份证据,我和刘慧都会心地笑了。

很快,第二次开庭开始了。因为上次举证没有完成,此次继续由我们举证。当要举第19项证据时,我们表示:由于原告已向法院举证证明其曾拥有15万股W公司股权,因此,我们第19~22项证据不再向法院提交。虽然法官再三建议提交,但我们最终还是没有提交。

理所应当,法庭辩论的焦点,不在于原告是否有期权,而在于原告信托的15万股股权是否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当然,最终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原告自愿向被告支付100万元现金,杨树浦路上的价值150万元的房产归被告刘慧一个人所有,此案调解解决。

沪家品读

空城计的关键,在于对当事人心态的把握。主旨在于,利用对方多疑、困惑的心理,利用我方安排和布置的假象去迷惑和麻痹对方,使对方做出错误、不客观但对我方有利的判断,以求达到出奇制胜的目的。

本案中,经过对张益的性格分析,张益是一个处事小心慎微、同时疑心很重的人。我们虽然没有张益直接拥有股权的证据,但却拥有W公司并购N公司的计划书以及对N公司高管期权收购的计划等一系列文件材料。为使张益误以为我们掌握了直接证明其拥有股权的证据,我们特意做了以下几点准备——

1)将证据材料多多整理,足有两个手提拉杆箱之多,以显示我们证据充分

2)一反常态,从开庭前的不同意离婚,到干脆利落的同意离婚,但明确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显示我们有实力直奔主题的信心。

3)列出证据目录,并交给张益,明将我们直接掌握其拥有股权的美国律师提供的证据列在第19项。让张益认为我们肯定已经取得了其持有股权的证据。

4)在刚开始举证之时,甚至在举证之前,刘慧就佯装身体不适,到举到第17项时,要求去医院救治,中止举证。但所谓第19项的公证书的蜡封印记却似乎隐约可见。

5)庭后,对于张益母亲的适当给付一些补偿好心不予理睬,态度强硬,似乎我方胜券在握。

6)我们一系列的态势使得多疑又谨小慎微的张益,确信我方已掌握了其拥有W公司股权的证据。为防止和避免股权得到分割,其将已准备好的第二套方案、即所谓的信托合同推出水面,这样,其持有股权的事实自然不言而喻、水落石出。

在确定张益拥有股权的前提下,能否直接分割以及分割比例当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如果张益不拿出这份信托合同,我方直接证明其持有股权的证据就不充分,自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刘慧就一分钱也拿不到。而张益被我方的空城计蒙骗,拿出信托合同,使得其拥有股权已是不争事实。而最终100万元现金加一套房产的调解方案,最终也使得刘慧十分满意。双方各取所需,各得其所,此案得以了解。

(撰文/贾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