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兵法36计:第十五计 调虎离山
唐突中公证的离婚协议书一定会成为法庭判案的依据吗?
【原文】
待天以困之,用人以诱之,往蹇来返。
——《孙子·虚实篇》
【释义】
等待环境条件对另一方不利时再去围困他们,用人为的假象去诱骗他们。向前进攻有危险,那就想办法让对方反过来攻击我。
【人生百味】
为啥申请异地审理
——上亿资产分割引发关切 异地审理力争公正
2007年6月,我接到了同行王律师的一个电话,“贾律师吗,我有一个亲戚,可能面临离婚的问题。我觉得案件挺复杂的,因为几乎不做婚姻案件,所以想请您看看能不能帮忙分析一下,看看案子能不能做,看您有时间吗?”
“有时间,都是同行,别这么客气。”我说。
“那我就明天安排亲戚到您的办公室了。您看上午9点可以吗?”
“好啊,9点我在办公室等你们。”
第二天上午9点,王律师带着一名中年女子到我办公室,一翻寒暄之后,切入正题。
原来,王律师有一个远房亲戚王珍(化名)遇到了离婚问题,她认为案件复杂,需要在上海找律师。因在上海有亲属做律师,才赶到上海。而王律师听了她的陈述后,觉得自己没有把握做,所以介绍到我这儿来了。
王珍与老公刘跃(化名)早年毕业于上海某高校,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双方留在上海工作,并于1991年育有一女刘菲(化名)。
婚后,王珍在某事业单位就职,而刘跃先是在某政府部门工作,后于1997年下海经商。先是在上海做建材,后来又在上海邻省M市做建材,后又做房地产。
由于人脉资源丰富,又有房地产发展的大势推动,因此,刘跃的生意兴隆,其名下的Q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当地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仅在某沿江地带的房地产开发,就达到上百亩,工程项目投资达到十几个亿。
2002年王珍辞职,带女儿刘菲到M市与刘跃住在一起。之后女儿刘菲在M市学校就读,期间,一家三口办理了加拿大绿卡。
2006年,王珍发现刘跃有外遇,非常气愤,一气之下,与刘跃达成离婚协议后,带女儿刘菲去了加拿大生活。3个月后,因刘跃一再催促王珍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因此回到M市,但就离婚具体内容与刘跃达不成一致意见,因此,离婚手续久拖不决。
······
2007年6月,王珍接到一个声称是M市法院立案庭夏某的电话,说是要她到法院进行离婚调解。
“你去调解了么?”我问王珍。
“我去了,”王珍说道,“到了法院,我打电话给了夏某,他让我在法院传送室等着。过了十分钟左右,他进到传送室领我去了一个调解室,开始调解。”
“对方去了吗?”
“刘跃没有去,他的律师去了。”
“法官是怎么调解的?”我问。
“姓夏的法官说,我们的案子他已经很清楚了,两个人过不下去了,离了还是对大家都好。并告诉我不要抱什么幻想,借离婚索要钱财是不可能的,法律会公正处理的。又说如果我有什么要求和想法,可以给他说一说,他可以转达,并作刘跃的工作。”
我听了,不禁笑了,说:“这个法官看来很公正嘛!”
“是吗?”王珍很惊讶,说:“我怎么感觉这个法官就像刘跃的律师,像是替刘跃讲话的一样。难道法官都是这样的么?”
我没有直接回答她的问题,又问,“当时调解的时候,刘跃的律师都说什么了?”
“他一句话都没有说,只是调解结束的时候在旁边打了打哈哈,然后就走了。”
“调解的时候你怎么表态的?”我问。
“我去之前给我亲属王律师打过电话的,他说先不要让我表示同意离婚,反正我就是坚持说不离的。”王珍说。
“既然他有外遇你接受不了,你也觉得再过就没有意思了,为什么还告诉法官说不同意离婚呢?”我问。
王珍叹了一口气,说:“哎,2006年,我发现他有外遇的时候,是很气愤,恨不得马上和他一刀两断。于是,草率之间就和他达成了一个离婚协议,约定如果离婚,他名下的财产归他,我名下的财产归我。协议双方签字了,他又提出公证,我二话没有说,就和他一起到M市公证处做了离婚协议的公证。他名下的财产大大高于我名下的财产,我原来想钱是次要的,和刘跃离婚才是最重要的,我当时感觉特别压抑,恨不得马上和他断绝一切关系。可是,现在冷静下来想一想,我干嘛那么傻,该属于我的东西我还是要争取的,何况我还有一个孩子,他也不会带的,孩子也表示跟我的。”
“当时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为什么要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呢?你不是明明知道自己名下的财产少么?”我仍然追问。
“刚得知他有外遇的事很气愤,一天都不想和他在一起生活,也不想保持夫妻的名分。又觉得自己有能力赚钱养活自己和孩子,不想给别人以贪图他赚的钱的话柄……”
“不管他赚的钱,还是你赚的钱,都是共同财产啊。他赚的再多,按法律也有你的一半啊。另外,他主外,你主内,孩子、父母的照料和家务的料理,不都是你做的么!你这个观点是错的,”我说,“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意见。”
“我也很后悔当初签的这个协议。可是,他这个骗子不仅骗我签了协议,而且还到公证处去做了公证。我听很多人说,做了公证的协议是不能反悔的,按这个协议我是很吃亏的,所以我没办法,王律师让我先不要同意离婚,再想想办法。”
“是啊,”在一旁的王律师说,“他们的离婚协议是经过公证的,我知道一般的离婚协议是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只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可他这个是经过公证的,我担心是不能反悔的,所以拿不准,特地来请教您。”
我还没有表态,王珍又说:“当初调解的时候,那个夏法官也说了,说你们有协议的,让我不要心存幻想,要客观实际,如何如何的。听他的意思,如果打官司,就要按这个协议判决了。贾律师您看是这样么?”
王律师在一旁补充说:“其实,对于这个离婚协议效力的争议只是我们一个担心,我们最担心的不在这里。”
“噢?那你们最担心什么?”我问。
“刘跃在M市经商已近十年,他的社会关系很广,承揽的工程项目都是M市最大级别的,和政府官员关系十分亲密。”王律师说,“前段时间他也放出话来,说别说是M市区法院,就是M市中级法院他也早就搞定了,说官司的结果,肯定我们没有好下场。”
王律师沉吟了一会,说:“我也是律师,这种嚣张的口气也见得多了。但是,M市毕竟不比上海,上海的司法环境在全国我认为是最好的。可M市还是很讲关系。刘跃确实在M市如鱼得水,可以说是可以呼风唤雨了,别说法院这个小小的科级单位,就连M市的领导,都是经常和刘跃保持联系的。去年刘跃在某沿江200亩经济适用房的工程,都是市长亲自去剪的彩。”王律师说,“本来法律适用就有争议,如果法院再站在刘跃那边,我们就输定了。”
“你们的离婚协议公证书带了吗,我看看。”我对王珍说。
“好的。”王珍说着,从包里掏出公证书。
我翻开公证书,看了看,离婚协议的大致意思,是说双方都同意离婚,孩子归女方带,男方每个月付5000元的抚养费。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财产分割双方再无争议。M市公证处参与了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整个过程,对双方签字的真实性予以公证之类的话。
我们平时处理离婚案件,大多数当事人都是自己签订离婚协议书,最多也是找个律师所见证,而公证的离婚协议书还真是少见。另外,男方刘跃名下的财产要大大高于王珍名下的财产,如果公证的离婚协议有效,王珍能分到的财产比刘跃就少多了。看来这个案件还是蛮有意思的,因此,我欣然接受了王珍的聘请代理。
······
经过两个多星期的取证和调查,双方的财产情况渐渐清晰。双方名下都有房产,且都价值不菲。最重要的一点是,刘跃在M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M市某建材公司持有的股份,其中M市建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M市国资委还参有股权,是一个戴有一定“红帽子”色彩的公司,实力雄厚,公司注册资金四千万,刘跃占12%的股权。
但实际上,该公司的实际价值要远远高于注册资金。M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是有限公司,但注册资金也不低,有2000万元,刘跃持股25%。从财务报表上来看,公司所有者权益是负数,但这是正常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欠银行贷款很多,房地产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现金,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透支开发、透支拿地,资产是负数,并不代表资产亏损。这两块大的“肥肉”,如果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有效,王珍将无权主张和分割。
从法律适用方面,《婚姻法》并没有明确离婚协议书在办离婚手续之前必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关明确的司法解释。从各地判例来看,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前,普遍观点是认为只是成立,但没有生效,属于“效力待定”。但有个别地方的法院,曾有参照双方的离婚协议判案的判例,甚至在北京也有。更为不幸的是,我们找到了M市所在的G省的此类判例,这对王珍来说,是不好的消息。
但是,对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上海市却有明确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婚姻家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离婚协议的效力有明确的规定,上海法院的意见是,离婚协议虽然签订,但没办离婚手续,允许当事人反悔。
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我和M市法院夏法官取得了联系,告诉夏法官王珍的意见很明确,坚决不同意离婚。虽然律师知道婚姻不能靠一个人维持,但毕竟不能更改当事人的意见,希望夏法官理解。夏法官态度冷淡,嗯了一声,就再没有说别的话了。
我和夏法官联系的当天晚上,突然接到王珍的电话,王珍告诉我,夏法官刚刚给她打了电话,让她第二天一大早到法院去,并特地叮嘱,只让王珍一个人去,不要带律师去。王珍不知所措,打电话问我。我告诉王珍,估计法官是要做王珍的劝离工作,带上律师怕有些话说了不方便,就提醒王珍了几句,同意王珍自己去找法官。
第二天中午,王珍打电话给我,反馈夏法官找她谈话的信息。原来,夏法官是再次劝王珍离婚,并愿意继续做刘跃的“工作”,在原来离婚协议书的基础上,给王珍“争取”一些财产。并“责备”王珍聘请“上海的律师”,“提醒”王珍律师都是为了“赚钱”,不一定是真的帮她等等。
对于王珍转述夏法官的这些“话”,我没有不信,当然也没有全信。因为有时候,律师最大的“敌人”不是法官,是自己的当事人。有时候当事人出于“激将法”的目的,故意“添油加醋”的可能性是有的;当然,也不排除法官对于“懂行情”律师的介入会有一些“抵触”心理。
又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调解,最终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半个月后,王珍收到了M市法院寄来的离婚诉状。
在刘跃的离婚诉状中,很明确地提到了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并据此,诉状称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
······
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如何设计计策及如何应对,是摆在律师面前的最大问题。经过和同事的研究,我们建议王珍提起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王珍没有在M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M市法院就不应该有管辖权,此案应移送至上海王珍户籍所在地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我让王珍不仅附上了护照的出入境记录,而且还到M市其居所所在的居委会进行了取证,证明王珍在此居住不满1年。让我们没有想到的是,我们头天刚把居委会的证明送到法院,法院下午就到居委会核实证据,最后做了一份调查笔录。在笔录中,法官“责问”居委会干部如何“确定”王珍回家还是没有回家,是否居委会的干部天天“检查”?并告诫居委会,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最后居委会的同志在笔录中承认“给王珍出证主要是听王珍邻居描述,我们并没有天天核实”。法院组织对调查笔录质证,我一看主办法官就是夏法官,马上提出异议。认为他在刘跃起诉之前调解过双方的案件,不排除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并且,又提出夏法官是立案庭的法官,不是审判庭的法官,如何审理应该由审判庭审理的案件?况且,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意见,诉前调解的法官不能在案件进行正式审判阶段后,再参与审理。因此,我们提出夏法官应该回避。
由于我们提出回避申请,夏法官说休庭半小时,他要请院长决定。不到20分钟,恢复开庭,院长认为,夏法官参与此案审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驳回我们的回避申请。
当然,此后的故事也是纷繁复杂,我们的管辖权异议,也被M市法院驳回。之后,我们上诉到M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过程中,王珍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来自方方面面的电话,都在“劝”她放弃上诉,接受调解,不仅有亲朋好友、同事故交,还有调和的政府职员、领导干部。
管辖权异议案二审的审理过程也很有戏剧性,一开始的时候,法官态度非常强硬,甚至庭审未结束就表示“你们上诉没有道理,这个案子应该在M市审理”。在庭审中,我马上指出主审法官“未审先断”的违法性,并又据此提出回避申请。
这一次,M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换了主审倪法官(化名)。倪法官是M市优秀法官,业务拔尖,是该省法院系统优秀法官。最后,在纷纷攘攘的压力中,倪法官还是做了裁定,由于原告刘跃未能举证证明王珍在M市形成住所地,因此,此案移送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波三折后,终于柳暗花明,此案得到了应该的结果。
沪家品读
一般说来,“调虎离山”的核心,是调动对方,调动“敌人”。但在有些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一方最大的“敌人”,可能不仅是来自另外一方当事人。如果法院审判不公,有意偏袒,那么,不公正审理的法官,就可能是当事人一方能否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
就本案来看,刘跃在M市根基“深厚”,此案的管辖权争议其实并不复杂,但在M市某些法官的处理过程中,却越来越复杂。王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头顶漫天的乌云,简直让她喘不过气来。几次她都想放弃继续诉讼,接受刘跃所谓“照顾”的条件。从法律规定上来看,M市所处的省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是否得到确认或重要参考,并未有明确的司法解答。而此案转移到上海,不但能使案件到了一个相对“干净”的审判环境中,尽量避免外界的“干扰”,而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答对王珍非常有利。
调虎离山,在本案中就是“调案离M市”,使得刘跃不仅丧失了优势地形,而且打击了其心理态势,并给了王珍以司法公正的强烈信心。并且,此案的前期复杂故事对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有借鉴,在办案中会格外小心慎重,更能保护王珍的合法权益!
(撰文/贾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