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兵法36计:第十三计 打草惊蛇
离婚案件中,就出现了非常独特的“虚假”现象:明明过不下去了,还要假惺惺地“痛哭流涕”,央求法官再给一次“机会”;而庭下,则马上换了一幅面孔,摆出“不拿钱来拖死你”的姿态。
【原文】
疑以叩实,察而后动。复者,阴之媒也。
——《酉阳杂俎》
【释义】
对方有可疑之处,就要侦查落实,情况完全掌握了,再行动。反复了解对方的情况,是提早发现对我方不利之处的重要手段。
【人生百味】
不拿钱来拖死你
——摸虚实女方打草惊蛇 露破绽男方同意离婚
男女结婚的时候,一般都是真情实意、表达诚心;但在面临离婚的时候,有时却是“虚心假意”,谎言篇篇。特别是在法庭上,一方的当庭陈述,最可能让另一方气愤心寒。作为法官和律师,都没有亲身经历男女的真实生活场景,只能靠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而由于婚姻家庭生活的隐秘性,导致证据、特别是过错证据难以收集,原告举证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实践中相当困难。
因此,在实践中,流传着一个不成文的“定律”,除非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法定判离的情况,否则,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离。而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哪些情况法院应该判离呢?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4种。在实践中,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中,符合这4种情况的比例不到10%;退一步说,即使当事人的真实处境真就符合了以上4种情况,但由于举证相对困难,因此,即使另一方客观存在以上4种情景,也终因举证原因,而导致被告坚持不同意,而法院最终不予判离。
那么,为什么被告不同意离婚呢?主要原因可能有两种:
第一种,被告确实放不下和原告的感情,不管原告离婚的决心如何坚定,原告幻想挽回,希望法院能给一次机会,而不去在意自己能最后分得多少财产。这种情况,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景中约占20%;
第二种,被告也明白和原告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知道离婚已是必然,但又不甘心财产对半分,或对财产分割与原告分歧过大,或者希望自己能分得得多一些,能获得大部分甚至是全部财产。因此,被告以“不同意”离婚为手段,利用拖延时间的办法,来给原告施加更大的心理压力,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
因此,离婚案件中,就出现了非常独特的“虚假”现象:明明过不下去了,还要假惺惺地“痛哭流涕”,央求法官再给一次“机会”;而庭下,则马上换了一幅面孔,摆出“不拿钱来拖死你”的姿态。
毕竟法官按法律事实而不是按客观事实判案,因此,绝大多数的首次离婚诉讼,法官一般都不会判离;同样,绝大多数首次起诉的原告,也不得不在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从头再来。
而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驳回后的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起诉讼。表面上看这只是个时间的问题,只是6个月的时间段问题,但其实不然。6个月的时间,被告可以做很多转移财产的事,可以采用很多种方法。6个月里也可能会发生很多事件,因此,这个6个月是财产最为危险、最容易转移的6个月。我们婚姻律师因此才叫它“黑色6个月”。
而正因为这个原因,所以社会上才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的说法,虽然这个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但事实上有一定“道理”。你原告起诉了,只要我不同意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不会判离,我就能拖你!除非你给我我想要的银子!
2006年3月,我做了一个案件,利用“打草惊蛇”的策略,使对方暴露了自己的破绽,最终避免了我方多次诉讼、财产让步的尴尬局面。
······
曹琳(化名)与刘汉(化名)结婚7年,终于没有度过七年之“痒”,在2005年他们结婚的第7个年头,双方分居了。
谈起感情不和的原因,曹琳坦言不能接受刘汉的生活观念。
“他的生活观点,就是男人在外面有三四个女人没啥了不起的,只要不影响家里就可以了,”曹琳说,“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我接受不了。”
“我和他结婚7年,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我和孩子住。他搬出去了,住在哪儿我也不知道。”曹琳说,“我是做老师的,月工资不高,也就是四千多块;他在外企工作,月薪3年前就有一万多,现在具体工资多少,我也不清楚了。”
“关于这个问题,你没有和他好好谈过吗?比如,谈你的感受。”我问曹琳。
“每次一提这个问题,他总是火冒三丈,”曹琳说,“他总是说我胡思猜疑,要么说我跟不上形势;3句话还没有说完,他把盘子一摔,就甩门出去了。”
“你凭什么说他外面有很多女人,有什么证据?”我问曹琳。
“凭直觉,”曹琳说,“自从我生完孩子以后,他就再也没有碰过我的身体。”曹琳脸一红,接着说:“孩子今年3岁了,快4年了,他再没有碰过我。一开始我以为是孩子出生不方便,再后来以为他累,找各种借口和理由说服自己,但感觉告诉我不是!”
曹琳眼圈一红,继续说:“我给他洗内衣内裤注意到,他这几天特别讲究内衣的质量,要贵的要名牌。刚结婚那阵子,买的都是几块钱一条的,从来不重视。现在都是几百块一条的,这不对劲儿。”
“对我没兴趣,晚上回家早了就网聊;要么就很晚,甚至以出差为由彻夜不回。”曹琳说。
“在夫妻生活上,你有没有主动过,是他的原因还是你的原因啊?”我问了一句不该问的话。
“我也主动过,他总是以累啊、没心情啊推脱掉,次数多了我也没兴趣了,”曹琳叹了一口气,“他外面都吃饱了,回家当然不饿了。”
“他搬出去之前,你们正式谈过离婚没有?”我问。
“没有谈过,但大家心里都很明白。他也不想先提出来,房子写的3个人的名字,我、他还有孩子。虽然买的时候不到100万元,但现在房子价值快200万元了,贷款也只有20万元不到就还完了。他提出离婚,房子怎么分?他是想故意拖我,让我提,”曹琳说,“谁先起诉谁吃亏啊。”
“还贷现在谁在还?每个月还多少?”
“房贷每个月还三千多,主贷人是我,我用公积金贷了一部分,从我公积金账户里扣的,还有一部分是商业贷款,大约两千多吧。还贷银行卡都是他拿着还。”
“他搬走后,给过你和孩子生活费么?”
“没有”,曹琳回答。
······
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后,针对案件的诉讼策略,我陷入了思考之中。
曹琳和刘汉共同财产主要是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3个人的名下,市值约200万元左右,银行贷款本金余额20万元左右。也就是说每个人有60万元左右的净值。
曹琳工资不高,又带孩子,没有什么存款。刘汉工资高一些,但具体有多少、银行存款如何,曹琳也不知道。
如果起诉到法院,如果孩子判归曹琳,房子一般也归带孩子的一方,即归曹琳。但曹琳要支付60万元左右的对价款给刘汉。这笔钱,曹琳拿不出来;即使能拿出来60万元,刘汉也不一定愿意;因为刘汉很可能认为孩子的份额也应该分掉,不然离婚后曹琳带孩子,又掌握着孩子的房产份额,相当于分了2/3,而刘汉只拿了1/3。如果刘汉不同意离婚,我们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们感情破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曹琳的这个婚离不掉。如果离不掉,刘汉不仅可能之后不再还每个月两千元的贷款,而且甚至有可能转移他现在名下的银行存款,局面就不是现在的僵持对峙状态了。
怎么办呢?
经过一番考虑,最终,我决定先不建议曹琳起诉离婚,而是使用“打草惊蛇”的方法,来试探一下刘汉的想法,并且试图取得一些证据,以便能在离婚诉讼时用得上,使法院在曹琳第一次起诉时,就能判离。
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准备好了一份起诉状,以孩子为原告、以曹琳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被告刘汉追索子女的抚养费。
在起诉状里,我描述了曹琳与刘汉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之后,刘汉对孩子置若罔闻、不管不理,到现在快一年的时间,没有支付一分钱抚养费,严重影响了子女的生活健康。因此,要求刘汉每个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
起诉之后,我又申请法院的调查令,持调查令到刘汉的公司,调查到刘汉自2005年元月份至12月份,工资加上年终提成一共拿到了27万余元的薪金;2006年头4个月一共拿到了5万多的工资加提成。
查到这些信息后,我们把诉讼请求的抚养费增加到6000元每个月。
接到诉状的刘汉很吃惊,显然他没有想到我们没有打离婚官司而是打了一场抚养费官司。
在开庭的时候,刘汉向法院解释说,不是因为他对孩子没有感情而离开家里的,而是确实因为和曹琳夫妻感情恶化、两个人住在一起太压抑痛苦,所以不得不搬出的。事实上,他也很关心孩子;另外,关于对孩子没有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刘汉解释说,是因为他每个月还房子贷款2000多元,而曹琳没有还,因此,他还的2千多元相当于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了。另外,刘汉还辩称,自己在搬家与曹琳分居前,家里有将近十万元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曹琳完全可以拿这些共同财产抚养孩子,而不是让自己在从工资里面出。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刘汉愿意每月拿出30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用。这个案件最终调解掉了。
追索抚养费的案件胜诉之后的第一个月,刘汉就不再还贷了。银行打电话向曹琳催款,曹琳问我怎么办。我回答说,是打离婚官司的时候了。
······
3个月后,我们就将离婚起诉状递交到法院。
果然不出所料,刘汉的律师递交的答辩状是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双方感情较好,目前只是因为工作原因两地居住,不是分居;并且,即使是分居,也没有达到两年的时间。
开庭时,我把打抚养费追索案子时法院记的庭审笔录拿出来作为证据,这份庭审笔录上,清楚地记着刘汉的话,他说“确实是因为和曹琳夫妻感情不好、生活在一起压抑痛苦、实在过不下去了才搬走分居的……”
有了这些证据在手上,法官的态度显然对我们有利,同样,刘汉也很难自圆其说。
而我们又进一步指出,抚养费追索案件结束之后,刘汉已连续3个月没有再像以往那样还贷,而是以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推脱,显然没有重归于好的意识和思想。因此,法院应该判离。
在这些证据材料与事实面前,刘汉不同意离婚,自己都底气不足。
另外,我们又在他2005年近30万元的收入上大做文章,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而刘汉却声称这些钱全部花完,因为我方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和证言,使争议焦点转移到财产分割、而不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上。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曹琳抚养,抚养费仍是3000元每月;考虑到刘汉工资薪金中应有曹琳的份额,而曹琳又应给付刘汉60万元的房产折价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最后判决曹琳给付刘汉42万元,此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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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如果曹琳一开始就起诉离婚,出于财产分割的考虑,刘汉同意离婚的可能性不大,除非曹琳在财产方面让步,刘汉才会同意曹琳的诉讼请求。
另外,刘汉也会在曹琳的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停止住房还贷、也会有更充分的时间,来为自己30余万元的收入花销寻找证据。这样的话,曹琳不论在心态上、还是在实际财产分割上,都可能会处于劣势。
而本案的“打草惊蛇”之计,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主要指——
(1)投石问路。在刘汉是否会同意离婚的问题上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如果曹琳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符合婚姻法第32条的情况下,贸然起诉离婚,显然被动。提起追索抚养费的官司,不仅有把握,而且还可以摸一下刘汉对于夫妻日常感情以及离婚的态度。
(2)打草惊蛇。追索抚养费的官司提起来,显然让刘汉很意外。刘汉在法庭上不愿意表现出自己对孩子多么不关心,但又要解释为什么离家出走。因此,很自然地将原因和责任归咎到夫妻感情不和上面来,意图推脱责任、以洗清白。但这点恰恰被我方所用,在离婚案件中成为关键证据。
(3)摸清对方工资收入情况。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利用法院调查令,借追索子女抚养费的案件机会,了解到刘汉的年薪收入情况,对于最终房产对价款的支付判断上,会有很好的把握。另外,早日掌握对方的实际收入情况,早日提起离婚诉讼,对于防止对方借口或设计钱款消耗,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不给对方借口和转移、隐匿的机会。
总之,本案中,以提起追索抚养权诉讼为幌子“打草”,惊了刘汉这条“蛇”,引出其真实的动向和思想意识,为最后的离婚诉讼做铺垫,防止对方坚持不离给法院造成难以判决的难度,是本案谋略的成功所在!
(撰文/贾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