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兵法36计:第七计 无中生有
了解法律的规则,冷静、理智地面对纠纷、不打无把握之仗,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
【原文】
诳也,非诳也,实其所诳也。少阴,太阴,太阳。
——《慰缭子·战权》
【释义】
在离婚诉讼中,用假象去欺骗对方,但并非弄虚作假到底,而是要巧妙地由虚变实。利用对方已经产生的错觉假象就能够掩护事实真相。按照益卦的原理,就是开始的时候用小的假象,继而产生大的假象,最后突然变成了真相。
【人生百味】
被“花马”算计的追悔者
——结婚恩爱购房产 离婚成仇生欠条
智谋和计策不仅会被“好”人所用,事实上,很多“坏”人也会利用三十六计做些“弄假成真”、“无中生有”的事情。而法院审理案件是要依程序和证据,我国又是按法律审案的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靠自己的良心和认识去判决案件,在实践中,就可能会造成很多案件,由于“坏人”一方的“险恶”用心,使用“毒计”,使得案件按法律程序无法查清的结果,陆红(化名)就是“小人”使计的受害者。
陆红27岁,3年前认识了来南通开公司的赵明(化名)。
陆红与赵明的相识,不是偶遇,也不是介绍,而是陆红大学毕业后,到赵明开的公司求职。陆红长得楚楚动人,容貌秀丽,赵明“择优”录取了陆红。在工作场合中,赵明对陆红“照顾”周全,“服务”周到,仿佛不是陆红给赵明打工、而是赵明给陆红打工似的。
陆红刚刚大学毕业,涉世不深,老板对自己如此厚爱,引得同事不时的羡慕,自己也颇有“成就感”,屡屡对赵明的吃饭、会友、吃饭邀请欣然接受。时间一长,一来二去,陆红对赵明产生了感情。2004年9月,她不顾父母的坚决反对,与赵明在南通登记结婚。
按理说,女儿嫁人,婚姻大事,又是自由恋爱,父母应该支持才对,为什么陆红的父母坚决反对女儿的婚事呢?原来,在赵明几次到陆红家做客过程中,陆红的父母对赵明的情况慢慢有所了解。父母曾不止一次地向陆红劝解离开赵明的公司、断绝和赵明的恋爱关系,主要理由有——
首先,赵明两年前离过婚,现在已经三十多岁了。离过婚的男人,不是妻子有问题,就是他本人有问题。虽然赵明说是因为与前妻感情不和才离的婚,但毕竟这只是一面之词,不可全信。
其次,赵明经商不正。赵明是销售照相器材的,现在销售照相器材,除了正规大商场之外,很多小公司、小门市为了在价格上的优势,一般都是卖的“水货”,即卖的是走私过来的货。因为逃避了关税,因此,销售价格较低,赵明开办的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这些“不义之财”。父母认为不靠正路来财,迟早一天会触及法律。
最后,赵明过于“灵光”。几次上门做客,赵明都是出手大方,中华烟、五粮液、人参鹿茸一买一大堆。并且嘴巴特甜,一个个“阿姨”、“叔叔”叫得陆红的父母都脸红,就差叫“爸妈”了。按陆红母亲的话说,赵明眼里“特有活儿”,过于“灵光”,心眼儿多,自己女儿根本不是人家的对手,结婚以后,可能被人家赵明“玩儿”得团团转。
每次父母劝陆红,结果总是“热脸贴冷屁股”,总是不讨陆红的理解,反而惹来一肚子气。与父母的观点不同,陆红认为,现在这年月,老实巴交、一切按规定办事儿怎么能发财啊!脑子灵光、人机灵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至于赵明离过婚,陆红认为这是优势,说明人家赵明有过日子经验,经历失败的婚姻后会更珍惜感情嘛!
因此,不管父母如何劝阻,都不能动摇陆红那一颗认准郎君的固执之心。到后来,陆红干脆家也不回,直接搬到赵明的住所,和赵明同居生活在一起,过起了“准”夫妻的生活。
见女儿如此,做家长的也没有办法。只有这一个独生女儿,从小娇生惯养,宠惯了,没办法。为了不让亲友看“笑话儿”,父母只得同意陆红和赵明的婚事,陆红的母亲天天拜佛烧香,企盼菩萨保佑女儿幸福平安。
······
陆红的父亲在一家大型企业做高管,收入不菲。见女儿虽然找到一个“老板”,可这“老板”似乎经济也比较拮据,两个人领取结婚证后,在谈到买房“筑巢”时,女婿似乎脸有难色。为了让女儿婚后更有地位,也为了下一辈的健康幸福,陆红的父母出资了40万元,与赵明出的20万元,凑起来在市区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新房。
由于顾及面子,陆红的父母也没有让小两口儿打收条,房产证也做成了陆红和赵明两个人的名字,买房的手续也没有参与,而是由陆红和赵明两个人一起跑去办理的。
婚后3个月,陆红渐渐发现,自己心中的“白马王子”、“如意郎君”并不是一匹“白马”,而是“花马”,自己也越来越不如意了!
陆红发现赵明不仅与公司新的女职员关系暧昧,而且还有一批狐朋狗友并有赌博的恶习。为此,陆红也哭过、闹过。但是,赵明不仅没有改正,反而一改“和谐”的面容,开始对陆红又打又骂,特别是在赌博输钱、醉酒解愁后,干脆继续拿陆红出气。
结婚不到一年,陆红就挨了4次打,有一次由于打出了血,陆红还去了医院。
原本以为嫁给了一个如意郎君,现在才发现是嫁给了一匹没有良心的“狼”君,陆红追悔莫急,不得已将事实真相告诉了父母。父母心疼姑娘,让陆红搬回了娘家,并向赵明提出了离婚。
为了顺利让女儿脱离苦海,陆红的父母告诉赵明,离婚后,陆红父母当初购房的40万元出资不需要小两口儿归还,房子可以给赵明,赵明按房价的一半给陆红财产分割折价款就可以了。
陆红的父母原以为自己做了让步,“赔了女儿又折财”、认个倒霉,差不多就算了。不料赵明不干,不接受陆红父母“吃亏”的算法。赵明说,我不同意离婚,我很“珍惜”和你们女儿的感情。我“爱”她,离不开她。不同意离婚!
到这会儿,陆红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只能靠父母来处理这事儿。没办法,陆红的父亲找来了单位的律师,请律师出面和赵明协商。律师和赵明约了时间见了面,带回话儿说,赵明的意思是离可以,但房子全要,另外陆红再给赵明20万元的“分手费”!
陆红一听到这儿,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陆红的父母听了也要气死了,觉得自己女儿嫁给这个黑心郎一年多,从姑娘变成媳妇,现在又背负了一个离婚的名分;更何况是赵明又打又赌,他们不向赵明要钱就不错了,怎么可能给赵明赔什么分手费!这不是坑人么!如果给了这个钱,天理难容!自己女儿还要青春损失费呢!
······
谈不拢,就打官司吧。
陆红的父亲是老共产党员了,相信国家法律,相信法院一定能给一个公道。于是,又请单位律师代表女儿起诉,让法院给一个公正的说法。
原以为通过诉讼就能解决问题的陆红父母,没想到官司越打越麻烦。即使自己“卖”了几回老脸,托了很多关系给法院打“招呼”,但好像官司打得也很不顺心。
一开始,就遇到了管辖问题。原来,赵明的户口不在南通,而是在X省。虽然南通某区法院立了案,但赵明的律师却以赵明的户口不在南通、也没有在南通形成住所地为由,要求案件转到X省去。虽然陆红又补交了一个居委会的证明,居委会证明赵明在南通某小区居住超过了1年,但赵明在得知居委会出证明后,找了3个人到居委会大吵大闹,人家居委会被吓着了,害怕生事儿,就又给赵明出了1个证明,说又经核实,不清楚赵明在该小区实际居住的时间。
官司在南通打还放心一点儿,要是转到了X省,不仅路途遥远,而且人生地不熟。官司咋打呢?陆红的父母又“求爷爷、告奶奶”,和律师一起找证据,最后好不容易法院裁定,驳回赵明的管辖权异议。
赵明又上诉,官司打到了南通中级法院,折腾了两个多月,管辖才有确定的结果,二审法院也驳回了赵明的管辖异议的要求。
陆红的父母刚松了口气,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离婚案子一审开庭了,人家赵明在法庭上演戏演得可以拿奥斯卡影帝了,又是忏悔、又是流泪,信誓旦旦地表决心,搞得跟陆红多无情、赵明多有义似的。
更让陆红生气的是,对于赌博、打骂的事儿,赵明一概不承认。法官说你看你们小两口儿刚结婚,需要磨合,不能一点儿小事儿就离婚吧,这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吧,依据咱们国家的婚姻法,你们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竟然当庭判决不准离婚,这让陆红气得差点儿背过气去!
陆红的律师劝陆红说,你也别太难过,根据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离,可以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咱们再等6个月,到下一年4月份再起诉离婚,法院就很有可能判离了。
陆红问律师,下一次法院一定判离么?律师说也不能保证,只是概率高一些。陆红哭了,哭得很伤心,说怎么法律是保护坏人的?律师“唉”的一声叹了一口气,说法院判案讲证据,咱们手上没有关键证据,另外法律判离的要求很高,咱们的案子达不到这个程度。陆红的父母也跟着伤心叹气,回到家里病了好几天。
······
以为事儿就过去了,陆红一家都数星星、数月亮地盼着时光快些流逝,好6个月后再起诉离婚。没想到,你不找事儿,事儿找到你了。你不打官司,官司进了门儿。
没过1个月,陆红收到南通某法院的一张传票,附一封起诉书。内容说是陆红在半年前向张海(化名)借了20万元钱,借期4个月。因为到期没有还,因此,人家张海起诉到法院,要求陆红还款。
看到这个诉状,陆红莫名其妙,说我从来没有向张海借过钱啊。父母问张海你认识么?陆红说张海是赵明的一个朋友兼客户,也是做摄影器材销售的。我认识,但我从来没有借过钱啊。
她委托律师到法院一阅卷,才发现人家“证据确凿”。为什么呢?
第一有欠条,欠条是打印的,上面写着“今借张海人民币二十万元,四个月归还”,并盖有陆红的手章印鉴;
第二有打款记录,张海某年某月某日从其中国银行账户打到了陆红中国银行的账户,数目就是20万元。
陆红的父亲以前经历过欠款官司,看了这些证据就傻眼了,说姑娘,你说没有打欠条,这欠条是怎么回事儿?不仅是欠条,人家明明打款进了你中国银行账户,你咋说没有呢?
陆红一见,乍一看也很纳闷。琢磨了半天,明白了,哭着说,哎,这个印鉴是我结婚时买房子专门刻的,因为是赵明拿着,我就没在意,也没有要过;这个欠条是假的,肯定是他打印的,然后盖上了我的印鉴手章;那个20万元,是张海付给公司的购货款,因为避税,所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很多收款都是进的私人账户,没有进单位账户。赵明说让我管钱,让我开了一个账户,钱打进的我的账户,这钱我取出来后,早交给赵明进货了,我根本没拿过一分钱!
开庭的时候,虽然赵明被追认成共同被告,但法官的态度好像对陆红不怎么有利。调解的时候,法官说,你说这个印鉴手章在赵明那里,赵明说根本没有这回事儿。你说钱交给赵明了,人家说你压根没有给过。你说这钱后来赵明又进货用了,赵明说根本没有这回事儿。现在证据对你很不利,我看你还是想办法调解了吧,不然判决可能对你不利啊。
无奈再无奈,赵明又放话说,不同意原来的离婚方案,下次陆红起诉,赵明也不同意离婚,反正自己是男的,要离两次婚了,也无所谓了,但要拖死陆红。
陆红的父母一夜未睡,头发白了一半,对陆红的律师说,算了吧,认了。最终,陆红和赵明达成离婚协议,房子全归赵明,陆红放弃财产分割要求,张海撤诉,一连串官司结束。
官司结束了,陆红和陆红的父母心里的伤痕却没有结束,一直在隐隐作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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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陆红由于年幼任性,对待感情问题再如何草率,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的准备再如何不足,但是,让陆红及父母丧失斗志、彻底失去信心的重要原因,在于张海提起的欠款诉讼。
这个“无中生有”的案件,事实上也许纯粹是伪造证据虚构出来的,但由于有“欠条”、“有走账打款记录”这些“伪”证,让陆红跳到黄河、长江里洗也洗不清楚了。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在蜜月期相互信任,让对方拿手章印鉴相当普遍;在夫妻公司中,公司走账通过一方私人账户走账的情况也相当普通。这些隐藏危机的做法,如果让赵明这样的“灵光”小人利用,往往会酿成冤假错案。
即使法官心里相信陆红的陈述,但法律是无情的,法律是讲证据的,法律是讲规则的。按规则办事,就像辛普森杀没杀妻一样,其实大家心里都很清楚,但法院还是没有判辛普森有罪。
陆红从小到大,由于有父母温暖翅膀的保护,没有受过什么打击,甚至也没有被什么“小人”暗算过,但这一次吃了大亏;陆红的父母老实了一辈子,信奉“我不害人,与世无争”的信条,但仍然被“小人”利用和算计,也是老了老了,裁了一个大跟头。
而赵明,在使出“无中生有”这个“阴计”时,主要做了3个方面的工作——
(1)凭空捏造。陆红根本没有向张海借过钱,但赵明就凭空捏造了这个事实,和张海“串通”好,凭借陆红的私人印鉴章,来伪造欠条。欠条用计算机打印,看不出笔迹;虽然陆红的印鉴只用过一次,但毕竟用过,能代表陆红独特的排他特征,在法律上推理对陆红不利。而陆红又不能举证证明印鉴章在赵明处。虽然“夫妻两口子过日子谁能想到这事儿”是正当合理的反驳,但合理不合法。
(2)无事生非。赵明如果不找点儿“事”、不生点儿“非”,就很难得到想得到的钱,就很难让陆红一家就范。如果只靠“拖”陆红,这个伎俩不足以让陆红一家放弃“反抗”,赵明利用自己“聪明”的“智慧”,无事生非,弄出这个案子,以满足自己贪婪的钱欲。
(3)以假代真。欠条本身是“假”,但这个“假”是“事实之假”,不是“法律之假”。欠款事实可能构成“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以假代真,以法律事实取代客观事实,玩弄法律,这是赵明这一招数的实质。
经历这一案件,我想,陆红的父母和陆红都有一个深刻的教训,那就是,不要指望良心和善良换来公正和尊严,了解法律的规则,冷静、理智地面对纠纷、不打无把握之仗,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也要提醒陷入爱河的热恋男女,睁开慧眼,看清郎君,做事留心,预防纠纷!
(撰文/贾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