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兵法36计:第六计 声东击西
“声东击西”计策的关键,在于“击西”是否能被对方发觉。
【原文】
敌志乱萃,不虞。坤下兑上之象,利其不自主而取之。
——《淮南子·兵训》
【释义】
对方神志慌乱,不能正确预料和应付婚姻纠纷中的诸多复杂局面,正如坤下兑上的萃卦受到扰乱一样,要利用对方的这种不能自由地把握案件发展方向的时机,找出对方的弱点,攻击对方。
【人生百味】
“真假”难辩的两份协议
——两份协议“真假”难辨 声东击西水落石出
“声东击西”这一计策,往往常被聪明的律师用在法庭辩论的发问上。离婚诉讼中,在法庭辩论的有限时间内,由于律师可能直接问对方当事人问题,而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不能代为回答案件相关的事实。因此,如果当事人不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识破律师的计策,往往就会露出破绽,从而输掉官司。
我在2006年曾经代理过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件,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我的当事人来自浙江台州,叫王莉(化名),对方当事人叫李石(化名)。
王莉和李石2004年11月6日自行协议离婚。根据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李建(化名)归男方抚养;双方还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了处理。最后一条是,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而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列明坐落于上海花四路价值1000万元的某别墅的归属。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房产权属登记,该套别墅产权人登记在王莉和李石二人名下。
按说,有了民政局备份的离婚协议、有了浦东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别墅的产权归属应该是明确了,这套别墅如果双方能协商处理,就按协议执行;如果不能协商处理,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同等分割的原则处理。
2004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后,各自开始了各自的生活。但由于浦东新区的房产没有在民政局离婚协议中约定,因此,王莉和李石于2005年3月7日又重新达成了一份离婚协议,这个协议采用了原来民政局备份的离婚协议书的模版,除了加上了一句“坐落于上海花四路X号的别墅一套离婚后归王莉所有”之外,其他的文字一个都没有动,同样落款的时间是2004年11月6日。
第二份离婚协议书签订后,王莉一直催促李石和她一起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李石一直推脱拒绝办理。无奈之下,王莉委托了律师,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李石履行协议,办理相关的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辩论非常激烈。
原告王莉认为,虽然2004年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的离婚协议上没有对浦东别墅的归属进行约定,但双方2005年又重新签署的第二份离婚协议书中,明确了浦东别墅归女方王莉所有。虽然在签订第二份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双方早就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浦东别墅归属的约定,是双方在离婚后对未明确处理的共同财产的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因此,浦东的别墅理应归原告王莉所有。
被告李石辩称,李石根本没有在2005年3月和王莉签订什么离婚协议,原告王莉诉称没有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在2005年3月签订没有事实依据。王莉向法院提交的没有备案的离婚协议事实上是在2004年11月6日所签,是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前签订的。而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又经协商,约定不再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关于浦东房产归属的事项了,房产归属由双方离婚后另行协商。因此,在民政局备份的离婚协议书上才有“双方其他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字样。
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一下子冒出两个离婚协议,签署的都是在同一天,哪个应该有效呢?
也许您会问,是不是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最有效呢?
答案是:不一定。关于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论是不是叫离婚协议,只要约定清楚明确,是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离婚条件成就后,都是有效的。不论是在离婚前、还是在离婚以后达成的协议,都是成立的。是否有效,一般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后协议优于前协议;有约定协议优于无约定协议。
什么意思呢?
就是如果有两份以上的离婚协议,以最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准,这叫后协议优于前协议;
如果有两份以上的离婚协议,具体某一项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后协议无约定而前协议有约定,按前协议处理。
可见,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判断标准不能是在民政局是否有登记备案。
本案中,关于浦东别墅分割,民政局的备案协议没有约定;而原告王莉拿出的协议中有约定;那么,如何判断两份协议的效力?
如果王莉声称内容有浦东别墅归她所有的离婚协议的落款时间为2005年3月7日,那么这个官司就稳赢了,因为李石当庭认可,在该协议中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只是否认具体签署日期,认为实际签署时间和协议落款时间是一样的,都是2004年11月6日。而王莉虽然说协议是2005年3月7日签订的,但由于签订协议时没有他人在场,该协议落款却是2004年11月6日。因此,这样法官没有办法仅凭肉眼就能判断两份协议谁先谁后。虽然王莉的律师联系了几家鉴定机构,但相关鉴定机构都认为,凭现在的技术能力,结合实际案情,很难确定王莉声称是2005年3月7日签订的、但落款时间却是2004年11月6日的协议书的具体签订时间。
法官问王莉:“你说离婚协议是在2005年3月7日签订的,为何要落款在2004年11月6日呢?”
王莉回答,当时自己也没有考虑这么多,觉得既然协议上约定明确了别墅归她所有,所以也就没有提出落款时间的修改。同时也考虑到实际离婚手续办理的时间就是2004年11月6日,现在对再达成新的离婚协议,以为就是要把时间落款到2004年11月6日,所以就稀里糊涂签了字,没有想到却引来这么大的麻烦。
法官问李石:“王莉的陈述你有什么意见?”
李石说:“王莉的说法是不对的。2004年11月6日这一天,我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浦东房子归王莉,并在去民政局之前签了字,但在去民政局的路上我们又经过商议,决定浦东的房子以后再处理,所以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中没有把这套房子写进去。”
那么,就现在看,双方的争议焦点已经很明确,如果把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叫A协议、把王莉声称2005年3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叫协议B的话,双方的观点是:
原告王莉认为,离婚协议A在前,离婚协议B在后;
被告李石认为,离婚协议B在前,离婚协议A在后。
而由于不能做相关的技术鉴定,原告王莉的律师提出测谎由于被告李石的拒绝而导致无法实施。这样,王莉一下子陷到了被动局面。
毕竟由于两份协议落款都写在2004年11月6日,对王莉不利的协议A又在民政局作了备份登记,因此,如果不能查清两份协议哪个在前、哪个在后,王莉的官司就要输掉了。
······
法庭调查快结束的时候,双方休庭。回到办公室,我陷入了深深的思索。案子进展不利,怎么办呢?我认真地分析了案件,想什么办法能逆转不利局面呢?经过认真考虑,我和一同办案的吴卫义律师设计了一个“声东击西”的计策。
两个星期后,案件继续开庭,在法庭调查的最后阶段,是相互发问程序。我作为王莉的律师,向李石进行了发问:
律师:“李石,离婚协议B上你的签名是不是你亲自所签?”
李石:“是”。
律师:“你和王莉离婚后,你们是否还继续住在一起?”
李石:“没有”。
律师:“你和王莉离婚后住在哪里?”
李石:“住在我父母家,和王莉家离得不远,都在一个村里。”
律师:“你们在2004年11月6日这天大约什么时候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的?”
李石:“我是早上起床后,直接开车去接王莉,当时大约在八点左右,然后一起去民政局的”
律师:“你开车从你家到王莉家大约用多长时间?”
李石:“十分钟”。
律师:“你们从村里开车到民政局大约用多少时间?”
李石:“半个小时左右”。
律师:“你们到民政局以后大约多长时间办理完毕了离婚手续?”
李石:“登记、拍照、填表、领证大约用了四十分钟左右的时间”。
律师:“协议B是2004年11月6日当天签的吗?”
李石:“当然是”。
律师:“协议B也是2004年11月6日当天起草的吗?”
李石:“当然是”。
律师:“协议B是谁起草的?”
李石:“是我起草的。”
律师:“你会打字吗?”
李石:“……不会,不过协议B是我起草以后让打字店里的人打印出来,然后在去民政局之前,我和王莉签的字。”
律师:“你在哪儿打印的?”
李石:“我们村里的复印打字店。”
律师:“哪个店?”
李石:“我们村里就一个店。”
律师:“接待你帮你打字的人长得什么模样,你描述一下?”
李石:“是一个小姑娘,二十岁左右,长相具体记不清楚了。”
律师:“你几点去的打字店?”
李石:“……大约七点左右。”
律师:“打离婚协议B花了多少钱?”
李石:“一共花了7块钱,我给了10块,没有让她找钱。”
律师:“你以上讲述的都是事实吗?”
李石:“是事实。”
问完李石,我向法院陈述道,李石在撒谎!李石在2004年11月6日根本没有去过他们村里的打字店。说罢,我向法院提交了我们在李石所在村里打字店调查的录音,以及该打字店里的现金流水账,以及打字店店主李某的证言公证件,证明2004年11月6日这一天,该店八点半才开门,根本没有哪个人来打离婚协议,并有该天打字备份记录及现金记账流水单为证。
原来,在上次开完庭之后,我感觉到案件非常被动,如果这样打下去,可能王莉会败诉。我想,既然两份协议的落款时间都是2004年11月6日,如果协议都是当天做成的,那么,该协议制作签订的时间只有从2004年11月6日0时到上午10时,因为10时后,双方的离婚手续都在民政局办理完毕了。
而0时到10时之间,有睡觉时间、起床时间、赶路时间、办理协议时间。既然李石在法院调查的时候讲两份协议都是在2004年11月6日起草的,那么根据王莉所述,李石不会打字,家里面也没有人会打字,更没有打印机。而李石说协议B为该日所签,这份协议会从何而来呢?根据普通人的思维逻辑,我们做了一个问话演练,又具体问了王莉、李石他们村的具体情况,觉得从时间上去找李石的破绽还是完全有可能的,应该能抓住李石的漏洞。因此,第二天我就到李石所在的村里进行了调查取证。果不其然,李石以为自己能混水摸鱼,上次庭审效果也不错,看来官司打赢应该没有问题,于是放松了警惕,没有再认真细致地研究案件的细节。没在想到我会问这些问题,在发问一环露出了破绽。
从逻辑上来推理,如果李石说的以下要素是真话:
A:两份协议都是在2004年11月6日形成的;
B:早上起来接了王莉,在去民政局之前签了离婚协议B;
那么,离婚协议B的形成和签字时间就是关键。
至于离婚协议B的签字,由于不涉及任何第三人,在什么时候签的无法证实;但离婚协议B的形成过程,却至关重要,毕竟从凌晨0时到上午10时时间有限,行程丰富,李石本人又不会打字,因此,可以是一个可以抓漏洞的机会。
鉴于李石对于协议B的形成时间说谎,最后法院认定李石败诉,此案以王莉胜诉结案。
沪家品读
此案中,律师发问中的“声东击西”的计策实施尤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了以下两个方面——
(1)王莉的律师秘密制订了抓住“时间差”的诉讼策略,又秘密对李石所在村的复印打字店进行了调查取证,准备“击西”。
(2)王莉的律师在法庭问话中,问李石家离民政局多长时间、离王莉家多长时间、离婚后是否还和王莉住在一起、会不会打字等等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问话,并且这些问话是事先准备好的,从协议B上的签字是不是其本人所签、协议B是不是当天形成等问题入手,在李石尚未摸清律师问话目的的情况下,没有防备地进行了回答。而律师这些“声东”好像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问话,其实是为“击西”埋下伏笔。
“声东击西”计策的关键,在于“击西”是否能被对方发觉。在律师向李石问话时,李石没有意识到律师最终的目的,是想让其自己证明在2004年11月6日当天在民政局离婚手续办理前没有打印离婚协议B的可能性,律师画了一个圈,慢慢把李石往圈里拉。如果李石意识到这个问题,哪怕只说“协议是当天打的,但我忘记了在哪个地方打的了”或“我提前让朋友给我打的,在该日早上给我的”,识破了律师“击西”的目的,这一招数就失灵了。
“声东”,就是要给对方以假象,或让对方摸不清楚你在想什么,从而得到“击西”的机会,继而达到揭露事实真像的目的!
(撰文/贾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