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兵法36计:第三计 借刀杀人
做律师,别太“法条”了;做律师,别太不敢想了;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当然,要悠着点儿!
【原文】
敌已明,友未定。
引友杀敌,不自出力,以《损》推演。
【释义】对方离婚的阵势已经摆明了,但帮助自己的力量还不明确和足够。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设法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和“友军”去“攻击”对方,这也符合《易经》中“损”卦的易理。
【人生百味】
与“第三者”的统一诉讼战线
——丈夫在外“彩旗”飘 妻子请“第三者”指证
2003年,我办过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子,之所以把这个案例拿出来写,实在是佩服我的当事人的聪明才智。正是因为她使了这招“借刀杀人”的计策,最终才使得男方不得不低头认“罪”,多掏“银子”调解离婚。因此,我一看这第三计,马上联想起我的当事人刘丽(化名)和她离婚的故事。
记得刘丽是通过网络找到我的,一见面刘丽就痛哭不止。因为她觉得她为这个家付出的太多了,可是刘丽的老公李成(化名)却一点儿都不怜惜。是啊,刘丽不到40岁的年纪,看起来是过于苍老,他们有一个儿子在上初中。
刘丽的老公在一家外资企业做高管,月薪三万多元。在2003年,三万元的月薪也不低了。因为老公收入较高,刘丽没有把重心放在工作上,而是安心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工资有四千元左右。
虽然两个人都是硕士学历,但刘丽与李成追求不同。刘丽追求感情生活和谐稳定,而李成追求事业发达有成。当然,这也是一般夫妻组合的共同之处。
在没有见李成之前,听刘丽说,李成长得很潇洒,男人不到40岁,经历了风雨、事业小成、成熟体贴、风度翩翩,很容易让少女想入非非(注:这是刘丽的话);此外,李成非常注意穿着服饰,按刘丽的话形容就是每天“披挂”着10万块钱的“行头”。从手表到西装,从皮鞋到提包,都是世界顶级名牌,加在一起,都快十万了。你想想,一个十分潇洒的成熟男人,再穿戴上那么好的“行头”,自然非常亮眼了!
说起李成的特点,以上这些都不算什么,李成最大的特点,就是沉稳、成熟,“人缘儿”好,特会来事儿,深得同事和上司的一致好评。平时李成话语不多,但颇有“心机”,这是刘丽给李成的评价。
既然老公这么好,为什么离婚呢?
讲到离婚的原因,刘丽立即开始咬牙切齿了——外遇、还是外遇!
我说,现在外遇是夫妻感情最大的“杀手”了,我们天天目睹离婚案件,和法官一样,什么第三者之类的,都司空见惯了。我劝刘丽,男人有第三者,你作为女人是不是也要反思一下啊,是不是自己哪方面做得欠缺一点儿(当然,我不是否认男人这种做法的不合理性),有没有想过自己的问题?
刘丽说,哎,我怎么没有想过!一开始,我认为是我不够温柔,或者是因为年纪大了,变成“豆腐渣”,没有姿色了。大家在一起十几年了,没新鲜感了,按照时下流行的说法叫“摸着左手像右手”。可后来,我发现根本不是这一回事儿,我觉得李成其实是“风流”成性的,找新鲜和刺激是他现在生活的方式。人家外遇只是遇一次而已,而他外遇,就目前我知道的情况来看,是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我们不仅有第“三”者,而且还有第“四者”,甚至还有第“五”者!
······
接受委托之后,我对刘丽和李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整理。他们结婚14年,婚后购有两套房产,几十万元存款和一些理财产品。另外,男方因为在外资企业工作,因此,工资收入也基本是真实的。与国内某些公司、单位不同,外资企业一般不会出具虚假证据,一般不会过低地描述员工的收入。并且,男方单位开具的男方每月3.2万元的月收入,刘丽也基本没有什么异议。
“既然共同财产明确,并且男方也表示愿意按一人一半来分割,为什么你还要请律师呢?”我不解。
“我不同意啊,”刘丽一脸的愤愤,“我跟他这么多年,一心一意和他过日子,而他却做对不起我和孩子的事!一人一半就算啦?我不甘心,我要他净身出户!”
“可是,目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的原则基本就是一人一半啊,并且,婚外情并不是提起精神赔偿的法定理由。即使你要作为无过错方财产多分,也是非常有限的照顾,何况我看你也没有什么证据证明李成有婚外情和外遇啊!”我答道。
“我打过他的通话清单,你看,他和那几个电话号码联系多密切!最让我伤心的是,今年2月14日情人节这天,他不仅一个电话都没有给我打,而且借口出差,一定是和哪个狐狸精在外鬼混去了!这也不算,还给这两个电话号码发了不下十条的短信,气死我了!”
“这个电话清单你在哪儿打印的?”我问。
“我花了3000元让侦探公司打的。”
“这个证据,来源缺乏合法性,恐怕不能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退一步说,就算你提交到法院,单凭通话证据,也不能说明什么啊,这只能说明李成和哪个号码通过话。至于和谁通的、说了些什么,也看不出来啊?”
刘丽沉默了一会儿,叹了口气,说:“唉,是啊,我所以没有办法了,才来找你们律师啊。”
“我们律师也不是万能的,也不能做成所有的事啊,”我说。
“反正我现在不想见这个陈世美,反正你们律师能帮我去和他谈,尽量多争取一些吧,我一见他就气不打一处来。”
“我可不能保证你的要求,从法律上来讲,让他净身出户的法律依据不足,”我善意提示刘丽。
“请你们尽量努力吧,反正我也不打算和他一起过了,就算你们帮我谈也行,”刘丽说。
就这样,我接手了她的这个案件。
律师的工作,有点儿“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意味儿。虽然共同财产情况非常清楚了,但我还是很认真地分析了相关的材料。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我了解到,李成在外面经常联系的女人有3个,一个叫张芳(化名);一个姓李,具体姓名不清楚;还有一个赵露(化名)联系得相对少一些。这3个女子,李成和张芳联系的次数最多、持续的时间最长,可能关系最密切!
我又从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询到,张芳还没有结婚,是一个未婚女子。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又把刘丽找来,问她:“张芳这个女子,你打过交道么?”
“没有,我和这个狐狸精有什么好讲的!”刘丽说。
“我建议你不妨找她谈一次,把你们谈话的录音录下来,也算是一个证据啊。然后再根据录音内容,确定对案子有没有用,”我说。
“这……”刘丽有些迟疑。
“试一试嘛,说不定对你多分财产有好处呢,”我劝她。
听到这儿,刘丽眼睛一亮,说:“好,我试试。”
刘丽拨通了张芳的电话,可没等刘丽讲话,嘟、嘟响了两声,对方就把电话挂断了。
“你看、你看,”刘丽生气地说,“这个狐狸精,多聪明,一看不认识的电话,接都不接,一定是心虚。”
“那你可以去她家找她,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啊。”
“我一定去,我一定要找到她,问问清楚,问问她为什么要破坏我们的家庭。”刘丽下了决心。
“你不能一个人去,最好找一两个朋友陪你,谈的时候可以单独你一个人和她谈,但一定要在公共场所谈,千万不要在她家里谈,”我提醒她,并又交代给刘丽一些注意事项。
······
过了两天,刘丽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听起来她很兴奋,说案件有了重大进展,要当面找我谈。
见了面,刘丽就迫不及待地给我讲了她找张芳的事儿。
原来,听了我的建议后,刘丽让一个朋友陪着去找了张芳,是在她们家门口堵着她的。张芳的父母在家,以为是张芳的朋友来串门。
在表明自己的身份后,让刘丽没有想到的是,张芳比她还激动,说别提李成的名字,李成不是一个好东西,还说自己和刘丽一样,都是受害者,都受了李成的骗!
原来,张芳和李成是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的,李成的翩翩风度让张芳很有好感,也没有拒绝李成的第一次单独吃饭邀请。在交往中,李成讲述了自己“不幸”的婚姻,以及自己事业上的种种挫折,让张芳深感同情。同时,李成对张芳无微不至的照顾和时常“惊喜”的浪漫,让张芳感觉李成是一个很懂“生活”和很有品味的男人。有了“关系”后,李成不止一次地向张芳表白心迹——“我一定离婚,一定会娶你!这一辈子我最爱你!”就这样,两个人一直交往了两年多,关系也就在李成“等等、再等等、再给我一些时间”等回答中保持着暧昧、灰色的情人关系,这让张芳很没有安全感。并且,张芳明显感觉这段时间李成对她没有这么“热情”了!更不能让张芳容忍的是,张芳居然在3个月前发现李成又和另外一个赵姓女子好上了,这让张芳和李成彻底闹翻了。
当从刘丽嘴里知道不仅有一个赵姓女子,还和一个李姓女子与其关系暧昧后,刘丽更是气得不打一处来。张芳说,她一心等李成离婚后再嫁给他,并且让李成到她家里吃过饭,还说李成是单身,父母都还等着喝他们的喜酒呢,事到如今,张芳的父母还不知道现在他们已经分手了。
我听到这里说:“成果还不错啊,至少能够说明李成有张芳这个外遇了。”
“不止如此,”刘丽一脸的神秘,说:“我看到张芳对李成这么有气,就和她做了一笔交易。”
“什么交易?”
“我让张芳出庭作证,证明李成和她有不正常暧昧关系,说明他有过错。”
“她会出庭作证吗?不可能吧?”
“她肯定会!”
“为什么?”
“我和她有协议,”刘丽说着就从包里拿出一张协议。
我打开协议,看了,禁不住笑道:“刘丽真有你的!”
原来,刘丽和张芳约定,如果张芳愿意帮助刘丽出庭作证,刘丽如果在共同财产上分得一半以上的财产,多出一半的部分,给张芳1/3。还约定,张芳还会提供李成给她写的情书、买的物品、两个人一起拍的情人亲热照片作为佐证。刘丽说着,就把这些材料拿出来。我看了,觉得认定李成有违反《婚姻法》第4条忠实义务的行为还是比较有把握的,又何况张芳会出庭作证。于是,第二天我就向法院提交了申请张芳出庭作证的请求书。
再往后的事就不难想象了,在看到张芳给刘丽、刘丽又提交法庭的那些情书、礼物和照片、又得知张芳会亲自出庭作证后,李成的律师主动找上门来要求调解,在我的劝说下,最终刘丽和李成经过调解“握手言和”,以刘丽分得共同财产的2/3、李成拿走1/3结案。
在签署完调解书后,我悄悄好奇地问刘丽:“你真要给张芳你多分100万元财产中的1/3啊?”
刘丽敏捷地把调解书小心翼翼地放在包里,拉好拉链,笑着反问:“你说呢?”
在那一刻,我感觉到了“借刀杀人”这招的神奇和一个聪慧女人的精明和才智!
沪家品读
借刀杀人,就是利用间接的方法去攻击对方,自己却不用出头露面,借他人之力,来挫对方的锐气和战斗力。
本案中,以刘丽掌握的证据和材料,不足以证明李成的过错,也不足以给李成以实质的心理压力。作为律师,即使在法庭上再慷慨陈词,在认定李成是否有过错上,也似乎作用不大,对于财产多分的要求,也基本上没有作用。
而利用张芳这把“刀”去攻击李成,效果就截然不同。原因有二:
其一,张芳直接掌握着李成外遇的关键证据,更为重要的是,张芳本人就是“活”证据,对于证实李成违反婚姻法夫妻忠实义务,有重大作用;张芳与刘丽不同,张芳只是李成的“情人”,且未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要面子的。所以,这些过错证据对她来说,意义和作用不大;刘丽是李成的老婆,可以借这些材料大做文章。
其二,本案李成最后妥协让步,一方面在于判断出在开庭时局面不利,更多的是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现在刘丽手中有“筹码”,以此可能会给其造成单位、朋友之间不利的印象和影响。如果说以前刘丽没有凭证,现在有了张芳提供的证据,会给李成的社会声誉造成严重影响,会大大降低其声誉评价。这对于一名企业高管来说,可能是非常大的污点。
最有意思的是,刘丽与张芳实属“情敌”,但出于利益驱动,以及出于对李成的“切齿之恨”,使得这一对原本“水火不容”的“冤家对头”居然走在了一起,成了“统一诉讼战线”。
可见,在离婚诉讼中,自己很难做到的事,可以借助于敌人的手去做,有时候无需自己动手,可坐得其利。而借的“刀”,可以是人力、可以是财务、可以是证据、也可以是各种有形、无形的力量!
虽然刘丽没有告诉我真实的结果,但我想,依刘丽这么聪明的女人,一定不会按“协议”约定给张芳那33万元的。那是一纸无效协议,即使刘丽爽约,张芳也只能苦水自己咽,做了人家的“刀”,被人家“卖了”,还得帮人家数钱,这是张芳做第三者和贪图钱财的代价,这里就不再评述了。当然,我是如约得到了一笔“额外”的律师费用,我偷着乐了好几天,并得到了一个感悟:做律师,别太“法条”了;做律师,别太不敢想了;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当然,要悠着点儿!
(撰文/贾明军)